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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概念及应用现状

一、无人机概念


一般人通常认为航空器就是飞机,飞机也就是航空器,其实不然。航空器包括人造的各种能在空气中飞翔的飞行物体。飞机仅仅是航空器中的一种。目前我们见到的航空器除了飞机之外还有气球、飞艇、直升机、滑翔机等。无人机也面临同样的认知问题。在一般人眼里,无人机就是无人驾驶的飞机,其实也不然。人们现在普遍把固定翼、多旋翼和其他类型的无人驾驶的航空器都称为无人机。而实际上规范地讲,应当称为“无人驾驶航空器”,无人机只是一种俗称。无人驾驶航空器既是一种普通航空器也是一种特殊航空器。说它普通,是因为其属于传统航空器的范畴;说其特殊,是因为它有别于传统航空器的有人驾驶,属于无人驾驶,但不是简单的无人驾驶,而是系统性的无人驾驶。


法律上对各类飞行器统称的正式英文表述为“aircraft”, 国际条约中文版本对应的名称为“航空器”。在众多外国正式法律文件中,无人机多表述为“Unmanned Aircraft”(简称“UA”),所以无人机真正的中文表述应为“无人驾驶航空器”。无人驾驶航空器加上操作的设施或者设备则叫“Unmanned Aircraft System”(简称“UAS”),中文为“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


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包括天、地、通、载四大构成部分。天是指在空中飞行的无人机;地是指地面的控制站以及其他地面设备;通是指地面控制站与空中无人机联系起来的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载是指无人机为实现特定任务所配备的载荷,例如航拍所需要的录像设备,植保类无人机所需要的农药喷洒设备等。无人机只是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一部分。


上世纪三十年代,英国皇家海军的无人靶机是用“蜂”(bee)系列来命名的,又有类似蜂的声音,所以英语语境的人们就习惯称无人机为“drone”(中文意为“工蜂”)。在各国英文媒体上,人们更多地使用“drone”代指无人机。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八条指出,无人驾驶飞行器(UAV)是无驾驶员的航空器,机上没有机长驾驶而能飞行,从另一个地方(地面、另一航空器、空间)进行遥控和完全控制,或者设定程序并完全自主飞行。关于大型无人机,国际民航组织认为,由于机型大、载荷高、操作复杂,基本上是通过远程控制来进行,则用遥控驾驶航空器系统(RPAS,Remotely Piloted Aircraft System)来表述。


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国家倾向于将无人机正式法律用语称为“无人驾驶航空器”(Unmanned Aircraft),其外延很大,既包含类似于有着复杂系统的大型载客无人驾驶航空器,又包含较小的休闲娱乐无人驾驶航空器,还包括科研所用的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

二、法律规范定义


我国 2018 年 1 月 26 日公布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五条指出,本条例所称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机上没有驾驶员进行操作的航空器,包括遥控驾驶航空器、自主航空器、模型航空器等。遥控驾驶航空器和自主航空器统称无人机。


我国民航局颁布的《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试行)》定义的无人驾驶航空器是由控制站管理(包括远程操控或自主飞行)的航空器,也称远程驾驶航空器(RPA:Remotely Piloted Aircraft)。同时规定,无人机系统(UAS:Unmanned AircraftSystem)也称远程驾驶航空器系统(RPAS :Remotely Piloted Aircraft Systems),是指由无人机、相关的控制站、所需的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以及批准的型号设计规定的任何其他部件组成的系统。这里的“远程驾驶航空器”与国际民航组织的“遥控驾驶航空器”的英文都是“Remotely Piloted Aircraft”,但二者确定的范围并不完全相同。


国际民航组织将 Remotely Piloted Aircraft Systems(RPA)翻译为“遥控驾驶航空器”,并认为是无人驾驶航空器(UA)之下的一种类别。我国将无人驾驶航空器和遥控驾驶航空器并列,且可以替换,显然与国际民航组织的定义有所不同。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外延应当大于遥控驾驶航空器,后者为前者的一种子集或者类别。


从技术角度而言,无人驾驶航空器或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是利用无线电遥控设备和自备的程序控制装置操纵的不载人航空器,机上无驾驶舱,但安装有自动驾驶仪、程序控制装置等设备。根据其操作方式,国际民航组织将无人驾驶航空器分为“自主飞行”( Autonomous)和“遥控驾驶”(Remotely piloted)两种。“遥控驾驶航空器系统”这一术语强调的是除了飞行器本身之外其他元素的重要性,包括地面控制点、数据链路以及其他支持设备的要素。


简言之,无人驾驶航空器包括固定翼机、旋翼机、直升机、气球、飞艇、滑翔机、扑翼机、倾转旋翼机等。广义地看也包括临近空间无人驾驶航空器(20~100公里空域),如平流层飞艇、高空气球和高空无人机等。考虑到无人驾驶航空器可以在无人驾驶的条件下完成复杂的空中飞行任务和各种负载任务,也有人将无人机看作是“空中机器人”。

三、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分类


1.按结构来区分


从技术角度定义可以分为无人驾驶直升机、无人驾驶固定翼机、无人驾驶多旋翼飞行器、无人驾驶飞艇、无人伞翼机和无人扑翼机等。


2.按不同使用领域来划分


国内外分类比较多元,有的分为军用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也有人将无人驾驶航空器分为军用、娱乐和商用无人驾驶航空器。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和我国《民用航空法》将航空器进行粗线条式的划分,即公约和民用航空法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不适用于军事、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


我国2018年1月26日公布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八条指出,无人机分为国家无人机和民用无人机。民用无人机是指用于民用航空活动的无人机;国家无人机是指用于民用航空活动之外的无人机,包括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等飞行任务的无人机。


3.按动力划分


综合来看,无人驾驶航空器主要依靠普通电池无人机、太阳能无人机、氢燃料电池、燃料发动机无人机、有线电缆无人机、激光发射器无人机和混合动力无人机七大动力来源来执行飞行任务。


4.按质量来划分


世界各国的分类有所区别,美国将小型(small)无人机划定在 55 磅之下,介于 0.5 至 55 磅。澳大利亚将无人机分为五种类型,分别是微型无人机、非常小的无人机、小型无人机、中型无人机和大型无人机。超过 150 公斤以上的无人机就称为大型无人机。


我国2018年1月26日公布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八条规定,根据运行风险大小,民用无人机分为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大型。


(1)微型无人机是指空机重量小于0.25千克,设计性能同时满足飞行真高不超过50米、最大飞行速度不超过40千米/小时、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要求的遥控驾驶航空器。


(2)轻型无人机是指同时满足空机重量不超过4千克,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7千克,最大飞行速度不超过100千米/小时,具备符合空域管理要求的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监视能力的遥控驾驶航空器,但不包括微型无人机。


(3)小型无人机是指空机重量不超过15千克或者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25千克的无人机,但不包括微型、轻型无人机。


(4)中型无人机是指最大起飞重量超过25千克不超过150千克,且空机重量超过15千克的无人机。


(5)大型无人机是指最大起飞重量超过150千克的无人机。


四、无人机在民用领域的应用


以前人们对空间上很多应用,由于受到空域维度的限制,大都是基于空间两维的,随着科技的发展,无人机逐渐成熟应用于民用领域。在民用方面,无人机可执行诸多任务,现已用于抢险救灾、地形勘测、航道管理、线路排查、农林植保、低空摄影测量、监所监控、石油化工管道监管、电网运检维护、城市应急救援、新闻采访等领域。


下面以航道巡航为例介绍无人机应用以及风险分析。航道巡航中重点检查内容包括:


● 航道驳岸和绿化的完好情况;

● 航标、 标志标牌的完好情况;

● 检查航道界桩的完好情况;

● 航道中有无影响通航的障碍物;

● 是否有新建设施;

● 规划控制线范围内的保护情况;

● 是否有在航道内擅自取土(倾倒砂石)、擅自占用岸线的状况;

● 了解航道通航状况等。


在航道巡航应用中目前比较常用的主要是固定翼无人机和多旋翼无人机。固定翼主要的优势在于续航,一般可达24小时,飞行高度也比较高。多旋翼续航较短,但更加灵活,操作更简单。无人机遥感监测具有分辨率高、灵活机动、响应速度快、客观准确、不受地形地貌环境影响等优势和特点。但是在使用过程中受环境的限制存在诸多风险,尤其是航道环境多变,对无人机来说存在以下几个危险因素:


● 水面影响。普通无人机的高度感应系统感应不到水面,所以智能躲避对水面无用,导致无人机自动返航或者在水面上空飞行时,如果全靠无人机的高度感应很容易落水。


● 信号干扰。位于航道岸边及跨域航道的设施,比如通讯信号塔、高压电线和桥梁对无人机存在极强的信号干扰。无人机在飞过这些设施的时候,都出现过控制屏幕绿屏、GPS信号弱、控制失灵、飞机高度不稳定等问题。尤其是高压线不仅会对信号产生干扰,而且会直接导致飞机碰撞而坠落,这主要是因为普通无人机的障碍躲避系统探测不到线路而造成的。


● 航道管理部门的配套设备、软件不足。无人机虽然在各个领域纷纷崭露头角,但是在航道管理中的应用才刚起步。针对航道管理部门的实际需求,如航道影像自动对比分析、水面感应、线路躲避、飞行路线记忆、更丰富的遥测技术等,还缺乏与之相应的配套设备和软件。

五、无人机反制

民用无人机是近年迅速兴起的新型科技产品,在各个行业都带来新的应用,并发挥了重要作用。民用无人机作为航空产业的新贵,正在以几何级数快速增长。民用无人机将成为新世纪继互联网之后改变人类交通方式、物流形态甚至重塑人类生活方式的事物。由于无人机应用出现时间较短,国家和行业还未建立起完善的监管体系和行业规范,目前存在大量的无人机扰乱国家空管秩序,并引发了违法犯罪行为,造成了民事侵害,同时存在恐怖活动的隐患。


很多行业在不断利用无人机的同时,还要不断探索出一条充分挖掘无人机的优势,避免无人机滥用、恶意使用的情况。所以对国家安全机关、重点防控单位,需要建立无人机反制方案和措施,防止以上情况的发生。


我国2018年1月26日公布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微型无人机禁止在以下空域飞行:


● 真高50米以上空域;

● 空中禁区以及周边2000米范围;

● 空中危险区以及周边1000米范围;

● 机场、临时起降点围界内以及周边2000米范围的上方;

● 国界线、边境线到我方一侧2000米范围的上方;

● 军事禁区以及周边500米范围的上方,军事管理区、设区的市级(含)以上党政机关、监管场所以及周边100米范围的上方;

● 射电天文台以及周边3000米范围的上方,卫星地面站(含测控、测距、接收、导航站)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设施以及周边1000米范围的上方,气象雷达站以及周边500米范围的上方;

●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和储备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以及周边100米范围的上方,发电厂、变电站、加油站和大型车站、码头、港口、大型活动现场以及周边50米范围的上方,高速铁路以及两侧100米范围的上方,普通铁路和省级以上公路以及两侧50米范围的上方。

第二十八条规定,划设以下空域为轻型无人机管控空域:

● 真高120米以上空域;

● 空中禁区以及周边5000米范围;

● 空中危险区以及周边2000米范围;

● 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民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水平投影范围的上方;

● 有人驾驶航空器临时起降点以及周边2000米范围的上方;

● 国界线到我方一侧5000米范围的上方,边境线到我方一侧2000米范围的上方;

● 军事禁区以及周边1000米范围的上方,军事管理区、设区的市级(含)以上党政机关、核电站、监管场所以及周边200米范围的上方;

● 射电天文台以及周边5000米范围的上方,卫星地面站(含测控、测距、接收、导航站)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设施以及周边2000米范围的上方,气象雷达站以及周边1000米范围的上方;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和储备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以及周边150米范围的上方,发电厂、变电站、加油站和中大型车站、码头、港口、大型活动现场以及周边100米范围的上方,高速铁路以及两侧200米范围的上方,普通铁路和国道以及两侧100米范围的上方;

● 军航低空、超低空飞行空域;

● 省级人民政府会同战区确定的管控空域。

未经批准,轻型无人机禁止在上述管控空域飞行。管控空域外,无特殊情况均划设为轻型无人机适飞空域。植保无人机适飞空域位于轻型无人机适飞空域内,高度不超过30米,且在农林牧区域的上方。

国家已经开始对无人机的使用制定法规,划定民用无人机使用的界限,以防乱用。为防止无人机无意滥用或有意恶用,触发法律法规,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推出无人机反制方案,如图1所示的重点保卫单位需要建立空中无人机反制网络,防止无人机恶意进入。可以采用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的USS-UAVC-GLDC03-Z系统,其采用无线电破解+AI技术来侦测和干扰无人机图传和遥控信号,实现对入侵无人机的预警和防御打击处置。系统由全天候天线阵列、探测主机和中心管控(云)平台组成。USS-UAVC-GLDC03-Z可以在多个频段下完成2km半径范围内的“低、小、慢飞行器”的防护,适用于边境、军事基地及其它保密单位、空管单位、公检法、监狱、看守所、反恐冲突现场、重要大型活动现场、VIP护卫现场等防护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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